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09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莊凱婷
被 告 蘇七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萬2903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