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13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訴訟代理人 賴惠煌
被 告 林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92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以下金額均為新臺幣)
1.零件折舊金額計算式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4,365×0.369=5,301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4,365-5,301=9,064
第2年折舊值 9,064×0.369=3,345
第2年折舊後價值 9,064-3,345=5,719
第3年折舊值 5,719×0.369=2,110
第3年折舊後價值 5,719-2,110=3,609
第4年折舊值 3,609×0.369=1,332
第4年折舊後價值 3,609-1,332=2,277
第5年折舊值 2,277×0.369×(3/12)=210
第5年折舊後價值 2,277-210=2,067
2.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零件折舊後2,067元+工資19,425元=21,4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