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3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趙蔚玲
            賴文智
被      告  謝丞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410元,及其中新臺幣82386元自民國114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