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34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 告 林伽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699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註
1.本件賠償金額計算式
工資23,250元+烤漆28,449元=51,699元
2.被告先前與訴外人郭耿宏和解部分,係針對汽車包膜部分之損
害,與本件原告代位求償之修車費用不同,且修車費用部分未
在上述和解範圍內,故無重複求償問題,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