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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44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江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694元,及其中新臺幣69,035元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