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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64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彥良
被      告  林士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251元,及其中新臺幣65,678元自民國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63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