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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663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陳立群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9月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