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27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蔡佩蓉  
被      告  黃梵綸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2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法院應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當事人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將該小額事件簽請院長或經院長授權之庭長核准後報結,重新送分案。二、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167,341元,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惟本院誤分為小額事件,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再開辯論予以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