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78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汪妍姍
周楊秀茶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映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汪妍姍、周楊秀茶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674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139元,餘由原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