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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78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張明堂  
被      告  汪妍姍  


            周楊秀茶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映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汪妍姍、周楊秀茶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674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139元,餘由原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