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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85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朱豪勻  
被      告  徐霈芠即晨宏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729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