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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903號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訴訟代理人  蕭佩樺  
            林士綸  
            簡楀恩  
被      告  張正羣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118號),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0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