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2931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被 告 程一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2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5頁),嗣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審理時當庭更正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4,1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101頁),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法條規定,並無不合。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112年10月19日17時3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肇事車輛),途經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倒車不當之過失,不慎碰撞由原告承保之王莉純所有由訴外人王欽德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賠付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62,213元(內含零件費用34,970元、工資27,243元),零件計算折舊後為6,895元,加計工資後,實際受損之金額為34,138元,而被告應負全部過失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及保險法第53條等規定,對被告行使代位求償權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1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伊認為系爭車輛未因肇事車輛之碰撞而受損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定。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二)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步分析研判表、系爭車輛行車執照、汽車險理賠申請書、估價單及電子發 明證明聯、車損照片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35頁),並經本院調取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資料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37至57頁),惟被告對於系爭車輛有無因擦撞而受損,則以前詞置辯。經查:原告保戶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人在新仁路1段153號內,是聽到外面有碰撞聲,外出查看才知道我車被撞等語,與被告於警詢時陳稱:我當時在新仁路1段153號前停車,倒車沒有聽到倒車警示的聲音,是撞到才知道撞到車等語相符,此有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兩份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2至43頁),然原告保戶當時未在現場,僅係聽聞碰撞聲始外出查看,自難以僅憑一方供述而逕認被告駕車確有過失。而依卷內警方現場蒐證照片所示(本院卷第49至57頁),系爭車輛左前車頭與肇事車輛右後車尾均無明顯擦撞痕跡、凹損、破裂、烤漆剝落,或其他可供確認碰撞事實之跡象,是原告主張係被告駕車不慎擦撞系爭車輛導致車損等情,即難謂可採。又依卷內警方出具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所載,其上固記載「倒車未依規定」(本院卷第23頁),顯見警方依現場實地蒐證及製作調查筆錄後,仍難以依現有事證明確研判肇事責任歸屬,由此印證本件肇事過程存有高度不確定性,難憑現有資料即可斷定被告駕車不慎為本件車禍之肇事原因。本件既無具體證據證明被告有明確過失之駕駛行為,亦未見事故現場存有可資佐證擦撞發生之客觀物證,自難推論被告之行為與原告車輛受損間具有法律上之因果關係。倘不能證明某一事實之發生具備「優勢證據」(即機率達過半)之可能性,依民事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即難認原告主張有據。從而,原告未能充分舉證被告駕車確有過失並致其受損,其請求被告賠償車損,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4,13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尚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