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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00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李宗華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10月21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