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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00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佩珊  
            張惠婷  
被      告  劉筱伶即張詩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727元,及如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附表:
餘欠本金
借款到期日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
76,727
112年6月2日
自110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110年8月4日起至111年2月3日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