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07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許墩貴
訴訟代理人 楊倩蘋
被 告 阿里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阿里山客運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瑋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11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