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08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王錞熙
被 告 王宜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947元及附表所示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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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 息│
│(新臺幣)│ (民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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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480元│114年7月7日起至 │14.98%│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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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92元│114年7月7日起至 │ 2.88%│
│ │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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