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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08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家洋  
            洪鑑翔  
被      告  周晏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關於「及其中新臺幣28,483元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28,483元自民國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