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1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磐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曉玲
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雅芬(下稱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按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7定有明文。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1項雖另記載「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已支付之15,000元,並自起訴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至清償日止之利息」等語,然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於小額訴訟之第二審程序不得提起反訴,爰就此部分暫不予核費,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