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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265號
原      告  吳彩蔓  

被      告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步湧  
訴訟代理人  孫興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請求再開辯論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