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265號
原 告 吳彩蔓
被 告 御境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步湧
訴訟代理人 孫興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請求再開辯論調查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5月15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