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33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介
訴訟代理人 陳宥霖
柯念儒
被 告 梁証維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491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948元,餘由原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1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