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39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何正偉  
被      告  楊O睿    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  楊O蓁    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3130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