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49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陳冠傑
陳津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6,71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6,714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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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13年12月11日起至114年6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0.1775%計算 |
| | | | 114年6月11日起至114年6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355%計算 |
| | | | 114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555%計算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