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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524號
原      告  車寶貝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北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川量
訴訟代理人  黃振宬
被      告  陳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2,364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一、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民事訴訟法第384條、第434條之1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於本院114年11月7日言詞辯論時,已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7至48頁),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四、本件為簡易訴訟程序及依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