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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54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王則民  
被      告  楊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882元,及其中新臺幣78,981元自民國11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98%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