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55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文洲間給付電話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2日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37元,依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