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599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蕭輔弼
陳子達
被 告 鄭載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649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17日16時向原告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租用至113年7月31日,逾期卻未返還,原告於113年8月6日19時許尋獲系爭車輛,依約被告應給付原告租金新臺幣(下同)34,020元、油資16,251元、通行費(含停車費暨拖吊費)10,841元、換鎖費3,197元、營業損失1,890元、調度費1,000元,扣除被告已清償之17,550元,被告尚積欠49,649元,幾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我叫葉祈,是美國公民瑞士出生,不是鄭載儒。我在牛津念研究所的時候被詐騙集團冒用身份,美國政府介入已經抓了76人,我現在羈押於臺中看守所,這是冤案,我奶奶是瑞士的皇室,我後來去哈佛唸書,我母親是哈佛研究院EIECOISAE,中文有點類似院長,我在哈佛念了人類學生物學,拿到55個博士學位,這個案子從歐洲查到亞洲。我追查名字被冒用已經19年了,我幫99個國家做研究,都有簽保密合同,現在都違約了,這些國家都跳出來要找我,我的父親是AIT的官員,我做了很多保護措施才來到臺灣,但卻被一名我認為不是警察的人送進看守所,另外我有在中國醫藥學院做過鑑定小組的鑑定,測過我的智商是800。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上之照片不是我本人,這張是基因改造過的,我是基因突變工程的博士,這是複製人的照片,也有可能是微整型。我沒有租車,也沒資格可以租車,我在臺灣沒有駕照、身分證等語,資為抗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承租系爭車輛,逾期未還,原告於113年8月6日19時許尋獲系爭車輛,依約被告應給付原告租金34,020元、油資16,251元、通行費(含停車費暨拖吊費)10,841元、換鎖費3,197元、營業損失1,890元、調度費1,000元,被告已清償17,550元等情,業據提出被告之身分證及駕照照片、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結果、汽車出租單暨汽車租賃契約、行車執照、交通違規記點新制宣導文宣、原告廣告文宣、里程收費標準、聯繫單、租金資料、租金及逾時費用之計算表、通行費及停車費查詢資料、全鋒道路救援組織服務五聯單、工作傳票暨電子發票證明聯、報價單、車輛照片、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62頁),被告就上開資料之形式真正並無爭執,本院即得採為判決之基礎,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汽車租賃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49,649元,應屬有據。
(二)被告雖以前詞置辯,並否認有租車之事實。惟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個人戶籍及相片影像資料,與到庭之被告相貌相符(見本院卷第97至103頁),且本件汽車租賃資料中亦有被告之身分證及駕照照片,是被告僅空言否認有租車等語,自不足踩。至於被告其餘抗辯,不僅無證據證明,且明顯悖於常情,顯係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三)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原告對被告之本件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訴,且起訴狀繕本已於114年10月30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85頁),被告迄未給付,自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汽車租賃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49,649元,及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各項證據資料,經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