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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374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貴足  
            林俊龍  
被      告  林懋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81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餘欠本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4萬8815元
自114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4.378%
自114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