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770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宥霖
柯念儒
被 告 陳世武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被告則視為同意,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