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3831號
上 訴 人 丁浩軒
被 上訴 人 陳信良
傅筠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