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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170號
原      告  京城世界二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董貴香  
被      告  坤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世局  

訴訟代理人  杜美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回饋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作備忘錄為證(見司促卷第13、15頁),被告所辯與上開事證不符,應非可採,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簽訂之合作備忘錄第5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