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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178號
原      告  張雅淨  

被      告  劉燕萍  



            吳宗翰  


            蕭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附民字第98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093元,及均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