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13
樓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鉦盛 住○○市○區○○○路000號
被 告 林冠宇 住○○市○○區○○路0段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中小字第4337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9日下午3時36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雅婷
書 記 官 游欣偉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686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