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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345號
原      告  方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根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蘇宥安  

訴訟代理人  張雅妮  
            廖威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4年3月4日簽立室內規劃設計服務合約,約定設計費用新臺幣(下同)12萬元,被告並於114年3月15日給付48,000元,後原告於114年5月間已依約完成設計,然被告卻遲不給付原告餘款72,000元,爰依室內規劃設計服務合約書第四條、第六條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剩餘未付之設計費72,000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並未將設計完成,有部分設計被告不滿意,已跟原告反應,故原告不應跟被告請款,且被告不是要找原告設計,是要原告承攬工程作施工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室內規劃設計服務合約書、設計圖、存證信函等件為證,堪信為真。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既為原告所否認,被告又未舉證以實其說,被告所為抗辯,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五、本件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之20規定,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併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