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10號
原 告 克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仲威
訴訟代理人 徐瑋廷
被 告 許林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227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