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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2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訴訟代理人  賴家雯
被      告  康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65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