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39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賴宜屏
被 告 曾宇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77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