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40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羅淑美
被 告 劉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659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裁判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