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458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送達代收人 陳冠雲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陳冠雲
林語彤
被 告 沈宗輝
訴訟代理人 張士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聲明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9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嗣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以言詞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3,567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首揭法條規定,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於113年3月9日15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下稱肇事車輛),途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前時,因車輛行駛中裝載未盡安全措施,石頭掉落,不慎碰撞原告所承保訴外人鄭曉齡所有並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復後,共計支出修理費用27,926元(內含零件費用23,626元、工資4,300元),扣除系爭車輛零件折舊,另原告之被保險人就本件車禍事故無肇事因素,而被告應負全部過失責任。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項、第196條、保險法第53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3,5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無行車紀錄器證明被告有過失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90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肇事車輛,裝載物品未盡安全措施,致石頭掉落,不慎碰撞原告所承保之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損,經送修復後,共計支出修理費用23,567元等情,固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行車執照、汽車險理賠計算書、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車損照片等影件為證(本院114年度豐司補字第1478號卷第15至27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相關資料可佐(本院114年度豐司補字第1478號卷第31至53頁),核屬相符。然原告主張被告應負賠償責任,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依上開判決意旨,自應由原告就被告行為致其受有損害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惟系爭車輛駕駛人鄭曉齡於警詢時供述:我沿中清路3段(往沙鹿方向)外內側車道直行,於事故地點我有看到前方有東西掉落,並聽到聲音打到我的前擋玻璃,之後去跟前方砂石車說這件事情等語;而被告於警詢時供述:我當時沿中清路3段(往沙鹿方向)內側車道直行,事後有對方駕駛跟我說,我車上的石頭掉下來砸到他的車子等語,有上開談話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114年度豐司補字第1478號卷第43、44頁)。依上開2人所為供述,僅系爭車輛駕駛人指述石頭砸到伊車輛,惟綜觀卷內所附光碟照片(院114年度豐司補字第1478號卷第43頁),並無法推認系爭車輛所受損害係被告駕車之過失行為所致,原告復未能提出其他證據為佐,是原告上開主張,核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5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與本件判決結果,尚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