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629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蔡秉軒
張永逸
被 告 王詠傑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現應為住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5,092元,及其中81,365元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