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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466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江宏立  
            莊函予  
            蕭淳陽  
被      告  邱奕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5年3月10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主張其應受判決之事項如民事準備狀所載,復未提出已將前開準備狀送達被告之證明,為保障被告之防禦權,故再開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