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66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穎
被 告 林宇均
何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37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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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114年11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 | 自114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自114年11月10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 |
| |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114年11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 | |
| | 自114年11月10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 |
| | 自114年4月10日起至114年11月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計算之利息。 | |
| | 自114年11月10日起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