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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762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靖雯  
被      告  陳玟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4875元,及其中新臺幣5萬9956元自民國114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