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77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蘇尤如
被 告 劉威廷
楊琇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凱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