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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477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瑋澄  
被      告  余坤松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被告則視為同意,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