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4839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李妹蘭
被 告 卓明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戶籍遷至臺中○○○○○○○○,應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所為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1月3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