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85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楊宗秦  
被      告  林玟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4,026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4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加給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