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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90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邱賢恩即邱偉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5093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家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