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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493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被      告  吳凱翔    設籍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                          中○○○○○○○○○,公示送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324元,及其中新臺幣35,193元自民國11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