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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中小字第563號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訴訟代理人  林幸慧  
            蕭輔弼  
被      告  陳兆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5,711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