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小字第607號
上 訴 人 吳東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金屏